业内这种买技术的行为,虽然说是灰色地带,比如用现金,比如私下里接触等等。
但终归是要留下一些痕迹的。
老陈首先得知道有一个叫吴文杰的人要卖技术,而这里有一点很关键,是吴文杰主动联系老陈的,他主动联系老陈说要卖这个技术。
通话录音当然是有的,只是在之前,这个没办法用。
因为人根本联系不上,传言说是死了,而不管死了还是活着,你只要找不到对方,你就没办法。
证据也没有,你也没办法让公安机关来介入,而且一般情况下,这种经济性质的纠纷,公安机关是非常谨慎介入的。
就比如周云之前做那个健身房案一样,虽然已经是明摆着的事了,但是你没有关键证据的话,公安机关就是不会管。
那么现在,当初的那个通话记录就能证明了,确实是吴文杰把技术卖给了陈建国。
那很多人会好奇,为什么说这个案子还算是合同诈骗呢?
原因也很简单,我们之前就说过,瑞步科技这边的设计,那可以说是一环扣一环。
表面上看他们是先把技术卖给陈建国的,但是他们在卖技术的同时,在米国已经开始申请专利了。
这是很关键的一步,没有这一步,那后续国内这边利用优先权来把专利的申请日期提前,就无从谈起了。
这也说明他们在卖专利的时候,就已经有了后续的想法,很紧凑,就是在那么两三年之内完成的。
所以我们有理由认为,当初吴文杰和钟峰云联手设计了这么一个套路,他们卖的不是技术,卖的是一个鱼饵,后续钟峰云提起的诉讼也不是诉讼,而是收网。
虽然当初吴文杰和老陈之间没有签署什么实质性的合同,但是,合同这个东西,并不是说你没有签订就不存在了。
双方之间依然是一个买卖性质的合同关系,只是很多话是用口头来陈述的。
比如吴文杰当时和老陈说,这个技术是没有任何问题的,不存在任何风险等等。
这些其实你就可以视为是一个合同中的相关条款。
当然,这也和老陈自己不认真有一些关系,但是自己这边不认真,并不代表对方就可以骗人。
所以现在,直接报案抓人就行,剩下的那些证据,相信吴文杰坐到后悔椅上之后,就会帮着补全。
一切都好了,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去哪里报案会更好。
按照当初老陈的说法,犯罪行为地应该就是京海。但是这都过去两三年了,而且关键是老陈的公司已经搬离京海了,那么在这个时候去京海报案,好像也不太方便。
最重要的是,钟峰云是在魔都的,而他俩乘坐的飞机落地也是在魔都,到时候大概率是在魔都待着的。
那么在这样的情况下,在京海报案,还面临着一个异地办案的问题。
那么最合适的还是直接在魔都报案。
而周云肯定是不可能直接去报案的,虽然他这边的证据很充分,但是这种刑民交叉的案件,并不是说你的证据很充分了,就一定能立案的,这个相信很多人都懂。
所以周云决定还是故伎重施,直接找魔都知识产权法院。
正好,钟峰云的那个案子应该马上就要开庭了,那自己直接可以约他们,在开庭的时候进行谈判调解。
到时候当庭报案抓人。
相信那样肯定会很有趣,不是吗?
有道是一招鲜吃遍天,而对于周云来说,通过法院来报案,那真的是屡试不爽,怎么弄都有效果。
当然,也不是说非得把两人送进去不行,到时候可以先谈,如果他们愿意给 400 万,如果他们愿意免费授权 10 年,那大家就皆大欢喜了。
换句话说,只要给钱,那什么都能商量。经济性质的犯罪嘛,终究是因为经济引起的。那只要有足够的经济补偿,其实犯不犯罪的,那不就一句话的事嘛。
这样想着,周云随即拨通了老陈的电话。
“喂陈总,我想问一下,那个张法官给你通知的开庭时间是什么时候呀?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