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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28章 高盛的法务邮件(1 / 3)

2008年3月17日,星期一,下午两点十五分。

远星资本总部。

伊莎贝拉坐在办公桌前,面前的三明治只咬了一口就被扔在一边。她根本吃不下去。

从上午九点三十七分提交行权申请到现在,已经过去了将近五个小时。

她的电脑屏幕上开着十几个窗口——CNBC的直播、彭博社的滚动新闻、高盛的股价走势图、以及远星资本的邮件系统。

高盛那边,一片死寂。

没有电话。

没有邮件。

甚至连一封自动回复都没有。

这种安静,让伊莎贝拉感到一种极其不安的压迫感。

她太了解华尔街的规则了。

当一家顶级投行面临七亿多美元的巨额亏损时,他们绝对不会乖乖认账。他们会动用一切手段——法律的、非法律的、甚至是灰色地带的——来拒绝支付这笔钱。

高盛的沉默,就像是暴风雨来临前的死寂。

"叮——"

邮件系统突然弹出一个新邮件提示。

发件人:高盛集团法务部

主题:回复:期权行权申请 - 正式法律通知

伊莎贝拉的心脏猛地一沉。

她立刻点开邮件。

屏幕上,一封措辞极其冰冷、充满法律术语的正式函件展开在她眼前:

致:远星资本管理有限公司

抄送:LanCe Walker先生

贵司于2008年3月17日上午9:37分通过高盛期权清算系统提交的行权申请,高盛集团法务部现正式回复如下:

一、关于合约效力的严重质疑

经高盛合规委员会紧急调查,该期权合约的签署过程存在以下重大瑕疵:

签署方理查德·克莱曼先生在未经风险控制委员会正式复核的情况下,擅自批准了一笔超出其副总裁权限范围的高风险场外交易;

贵司在申请该笔交易时提交的资产证明文件存在重大不实陈述,实际净资产远低于合规要求;

该合约涉及的杠杆倍数(50倍)严重违反高盛内部风控政策及FINRA相关规定。

二、法律立场声明

基于上述事实,高盛集团法务部认为:

该期权合约系在欺诈性前提和越权操作下签署,根据《纽约州合同法》第275条及联邦《证券交易法》相关条款,该合约自始无效。

三、即时法律行动

高盛集团已于今日下午1:47分向曼哈顿南区联邦地方法院提交紧急动议,申请:

临时限制令,冻结与该笔期权相关的所有清算支付;

初步禁令,暂停贵司的行权申请,直至法院对合约效力做出最终裁决。

四、和解建议

考虑到漫长的诉讼程序将对双方造成不必要的成本和时间消耗,高盛愿意本着善意,向贵司提出以下和解方案:

高盛集团愿意支付伍仟万美元($50,000,000)作为一次性补偿,前提是贵司:

立即撤回行权申请;

签署全面和解协议及保密条款;

放弃就该笔交易向高盛提出的任何进一步索赔。

该提议有效期至2008年3月18日下午5:00 PM(美东时间)。逾期视为拒绝。

此致

GOldman SaChS Legal Department

JOhn MCLeiSh, ESq.

SeniOr ViCe PreSident & Chief Legal COUnSel